公司變相脅迫員工離職,通常表現為經濟制裁、故意排擠、降職等。其中,經濟制裁包括拖欠員工工資、發放不合理獎金、降低員工福利待遇等。故意排擠包括將大量工作壓力和責任轉嫁給員工,單方面解除員工職務,多頭監管;降級包括降低員工工資、調整崗位、剝奪部門領導權力等。
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業可能會采用各種管理方法,其中壹些方法可能會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企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管理過程中註意員工權益的保護和合法權益的維護。
公司變相脅迫員工離職是違法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註重員工權益保護和合法權益維護。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訂立的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