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禁他人人身自由正常下班是違法的。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拘禁他人的行為,二是違法。拘留的本質是強行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有關法律對逮捕和拘留有嚴格的規定,必須由專門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依照法律或者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留他人,都是非法的。違反者應依法懲處。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有權將正在犯罪的人或犯罪後立即發現的人立即移交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