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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允許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是否合法?如果是違法的,違反什麽法律?

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可以辭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分析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到期前可以辭職。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到期前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關於賠償,壹般來說是不需要賠償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承擔違約責任: (壹)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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