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的獨立人格是指公司作為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類似於自然人。其基本內容應包括:法人有獨立表達自己意誌的權利;法人與出資人的財產相對;投資者有限責任與法人獨立責任的統壹;投資者對所投資財產經營權的放棄和法人經營自主權的確立。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是公司責任制度的前提。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出資(出資或股份)為限,通過公司作為中間體對外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法的基石。可以說,現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確立以及各項具體制度的完善,都與股東有限責任密切相關。如果去除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現代公司法的構建將難以支撐,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然失去重心。股東有限責任不是公司制度產生以來就有的原則,而是公司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們把股東有限責任作為壹項基本原則,這不僅符合現代公司法的發展方向,也符合我國公司立法的實際。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有兩層含義:壹是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是法定的有限責任;第二,公司的獨立責任、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是相互分離的。股東對公司負責,而不是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公司責任屬於公司責任,原則上不能向股東追索。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的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