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有效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2.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通過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包括: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4.購買非營運車輛;旅遊,度假;
5.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6.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7.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