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有兩種基本方式:
1,新劃分。即原公司法人主體資格消滅,新設兩個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2.衍生和分離。即原公司的法律主體仍然存在,但劃出部分業務成立新公司。
源於分立方式,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公司和新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可保持不變。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會將分公司改組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這時,總公司也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新設立子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