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轉讓:壹是其他股東收購該股東股權;二是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人;
2.公司減資: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股東通過減資退出公司;
3.公司清算:公司進入清算程序,通過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虧損股東退股的後果:
1.公司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虧損,連續兩年不能恢復盈利的,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解散後,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分配虧損;
3.股東退股或喪失股東資格時,公司應將減少的註冊資本和股權轉讓所得的股份返還股東;
4.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的創始人或者股東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公司虧損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股權轉讓、公司減資或公司清算等方式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