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際控制人,簡而言之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際控制人雖然表面上不是公司股東,但實際上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支配和控制著上市公司的行為。結合《公司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文件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公司實際控制人:(1)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二)能夠實際控制上市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第三,通過實際控制上市公司投票權,可以選出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四)實際控制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五是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雖然從表面上看,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他在公司還是享有權利的,而這種權利對於公司的發展往往是決定性的。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法律也賦予了實際控制人相應的義務。從刑法角度看,實際控制人可能成為各種犯罪的主體,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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