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的調崗降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作崗位調整、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範圍,必須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壹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勞動者可以拒絕,這種變動壹般不會對勞動者產生法律效力。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崗位、降低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請求經濟補償。
公司薪酬調整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調整工資時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2.薪資調整通知:公司需要提前通知員工薪資調整,並說明調整原因;
3.協商壹致原則:薪酬調整應建立在公司與員工協商壹致的基礎上;
4.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變更勞動合同:工資調整涉及勞動合同變更的,應當依法變更合同內容。
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公司提出的調崗降薪要求,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並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