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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必須住宿舍合理嗎?

法律分析:公司無權要求工人住宿舍。如果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工人住集體宿舍,必須與工人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公司擅自做出這樣的規定,限制了勞動者在工作之外自由支配個人時間的權利。如果強迫勞動者住宿舍,雇傭保安查房,則涉嫌限制公民自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公司的行為,接受調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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