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