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之所以不允許公務員經商,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同時防止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權力從事各種營利性活動,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收入,從而保證公務員的廉潔性。但是普通公務員的家屬可以經商,但是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是禁止經商的。有所得必有所失。雖然是鐵飯碗,但也受到相應權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