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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準經商的相關規定。

公務員不能經商的規定是,所有公務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非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獨資、與他人合資、合夥經營,不得以承包、租賃、聘用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得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之所以不允許公務員經商,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同時防止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權力從事各種營利性活動,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收入,從而保證公務員的廉潔性。但是普通公務員的家屬可以經商,但是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是禁止經商的。有所得必有所失。雖然是鐵飯碗,但也受到相應權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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