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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第74條規定

法律解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同壹機關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的競爭性考試。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確定應聘崗位。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壹經錄用,立即形成應當回避的關系,因此不能報考。

論職務回避中的親屬關系:(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有兩種:壹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壹種是指原本沒有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這就是所謂的法定虛構血親,例如,養父母和養子,繼父母和繼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主要包括叔叔阿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

(4)親密的親和力。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同壹領導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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