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的競爭性考試。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確定應聘崗位。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壹經錄用,立即形成應當回避的關系,因此不能報考。
論職務回避中的親屬關系:(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有兩種:壹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壹種是指原本沒有血緣關系,但經法律確認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這就是所謂的法定虛構血親,例如,養父母和養子,繼父母和繼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主要包括叔叔阿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
(4)親密的親和力。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擔任同壹領導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辦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