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註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經常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2、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崗位職責和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3.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主;
4.年度考核優秀公務員人數壹般在參加年度考核公務員總數的15%以內,最高不超過20%;
5、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由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6、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等級、工資和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7.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如果他們對順序沒有把握,只會寫評語作為任命和定級的依據;
8、病假、事假在公務員考核中累計超過半年的,不予考核;
9.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或無限期責令。結案後未被處罰或警告的,按規定給予補充令。
法規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設定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內晉升壹個工資級別;
(二)被確定為稱職五年及以上的,在其職務相應級別內晉升壹級;
(三)經確定為稱職以上,並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具有晉升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的,優先晉升;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獎勵;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的,授予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