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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的性質是什麽?

壹、公證處的性質是什麽?

1.公證處是事業單位。公證機構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公證機構可以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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