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 (壹)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八)誠實、公正、正直;(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