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的自然法是獨立於政治實在法而存在的司法體系。在其歷史進程中,對它的解釋和使用有很大的不同。
壹般來說,自然法的含義包括道德理論和法律理論,盡管它們的本質在邏輯上是不相關的。根據自然法倫理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普遍真理;根據自然法的法律理論,法律規範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於對那些規範的道德優勢的考慮。
擴展數據
古羅馬自然法的特點:
1,自然是指物質世界,是某種元素或規律的結果,後來引申到人類的思維實踐和希望。因此,自然法被定義為最高法。
2.“自然”和“法”是有區別的。“自然”是智慧的,永恒的,而法律是任意的,只是為了權宜之計。
3.可以找到永恒的標準,作為評價成文法優劣的參考。其中,有壹種自然法則或正義,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樣的權威,可以通過理性發現。
4.自然法的效力遠遠超過屬人法。因此設想了平等的自然法,認為理性是人類所擁有的,自然狀態是由理性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已經被自私所破壞,所以應該恢復自然狀態。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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