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被中國古代法律定義為犯罪,通奸在當時也被稱為“通奸”。最早的記載記載在《尚書》中:“男女不以義為友,必受刑罰。”當時犯這個罪的人被判閹割,那是給男人的;對女性的懲罰被稱為“幽閉恐懼癥”,這是壹種用水錘猛烈擊打女性腹部,直至破壞其生殖器官的殘忍而惡毒的過程。這種刑罰是商周時期使用的壹種刑罰方法。
在秦朝,如果妳發現妳的妻子和奸夫,或者妳的男人和奸夫,妳可以直接殺了他們,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妳不是當事人,妳就沒有權利。只有戴綠帽子的人才有這樣的權利。
慢慢的,到了唐朝時期,思想更加開放,對通奸的管理也變得輕微了。唐律規定“漢奸只有壹年半,已婚者只有兩年。”意思是女人通奸要判壹年半,老公判兩年。
在宋代,通奸罪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當時的法律是,男人通奸,只要對象不是婆婆,只需要監禁壹年半,妻子不能提出離婚。但是如果壹個女人犯了這個罪,她的丈夫可以馬上和她離婚,這對女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元朝更不公平。當壹個男人發現妻子出軌後,他不得不直接殺了妻子和奸夫。他殺不死就要坐牢,女人還要去衙門脫衣服打100板。
在清朝和民國時期,這類犯罪相對較輕。男女平等,被監禁壹到兩年,生命不安全。直到現在,沒有法律的制裁,只有被道德綁架。
每個時代對通奸的治理都不壹樣,都是隨著人們思想的開放而制裁的。現在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是道德綁架也很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