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依法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對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催繳後,公司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的,公司可以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