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1條規定: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述法律說,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轉讓章程可能會受到額外的限制。
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為了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轉讓其股份時對公司造成可能的損害。
股份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