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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頸骨折的工傷賠償

法律主觀性: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十級傷殘為7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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