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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基金到期後不能退出怎麽辦?

股票型基金到期後不能退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基金管理人退還投資本金及相應利息。

私募基金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的目的是希望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能夠獲得相應的收益。管理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投資者能夠及時退出基金。但在實踐中,由於投資失敗等原因,私募基金到期後未能及時退出的情況並不少見。投資者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壹般會起訴到法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退還投資本金及相應利息。私募基金到期後不能及時退出,不僅會對管理人聲譽造成嚴重影響,還會面臨壹系列法律風險。因為大部分私募基金是以有限合夥的形式存在的,所以本文討論的私募基金是指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基金。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第3號》第16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合夥企業終止和解散的有關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終止和解散的條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和選任條件、清算和分配等內容。私募基金大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存在,此類私募投資基金合同中關於解散和清算的條款不能違反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合夥企業期限屆滿後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解散事由發生後15日內,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指定壹名以上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作為清算人。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可以委托管理人擔任基金清算人,私募基金合同壹般會約定由基金管理人擔任清算人,負責基金清算。基金到期後,基金管理人負有清算義務,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啟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投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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