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眾籌投資的主要法律風險如下:1。風險可能容易被大多數缺乏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忽略。公司有利潤,不壹定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以及分配多少由公司股東會決定,股東會的運行機制是資本多數決,即大股東在股東會上擁有決策權。2.壹般來說,股權眾籌的投資人在公司的比例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發展、利潤分配、並購等重大事項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3.控股股東壹方面通過擔任管理職務獲得高薪,另壹方面利用大股東的地位影響股東大會,導致長期不分紅或只象征性分紅,小股東進退兩難,處境艱難。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但這是救濟手段,不僅需要符合法定條件,而且費時費力,與當初的投資理念相去甚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 *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人數超過二百人;(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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