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九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技支撐。
第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意識。
學校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其他固體廢物汙染防治知識的普及教育。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及相關綜合利用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