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2、掛靠建築企業,以企業名義承接工程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關聯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1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
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