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條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各類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後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披露和刪除。
第五條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以誤導、欺騙、脅迫等方式處理。
第六條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並以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以處理為目的,限制在最小範圍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