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壹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壹)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公布。要向廣大職工講清楚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關於改制的規定,講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緊迫性和企業的發展思路。在制定改制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職工的意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二)國有企業改制實施前,原企業應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系等問題與出資人明確相關責任,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