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分為三類:配偶、血親、姻親。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虛構血親,前者指同壹祖先的血緣關系;後者是指任何這種血緣關系都不應有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認血緣關系與這種血緣關系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因為它符合壹定的條件,如血緣關系、血緣關系,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虛假的血緣關系。
公婆是指婚姻中介產生的除配偶以外的親屬,包括血親配偶、血親配偶、血親配偶,公婆之間只有權利義務關系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規定-
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的親屬稱謂,如配偶、公婆、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可變的親屬稱謂。也就是說,這些訴求可以通過離婚或者依法終止收養來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這種社會關系不同於其他社會關系。壹旦被法律調整,就會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具有贍養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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