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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砍伐樹木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十壹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場所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滿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滿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 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積量計算,為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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