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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分析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如果劉在接受培訓後重返工作崗位。工作滿2年,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劉應承擔最高12000元違約金。而且,劉在培訓期間也不需要返還工資。

(2)如果劉在接受培訓後沒有返回工作崗位,而是去了另壹家公司,這顯然是不誠實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劉和新公司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但需要證明這些損失是劉造成的,並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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