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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有哪些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關於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方法:(1)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2)用人單位是否定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者能否提供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記錄,勞動者在經濟上是否依賴用人單位;(3)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體系從事勞動,與其他勞動者存在分工協作關系,而非從事獨立的經營或業務活動;(4)勞動者必須自己完成勞務,無權將工作轉包給他人或由他人代替;(5)勞動工具和原材料壹般由用人單位提供;(6)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時間、地點工作,由用人單位決定或者支配;(7)勞動者提供的服務是連續的而不是壹次性的;(8)工人的工作性質是日常的,而不是臨時的或緊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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