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解釋時間不同,但壹般情況下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批準,但不得超過十五日。3.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批準,但壹般不得超過七日。當事人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如果法院拒絕為當事人收集證據並作出判決,顯然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宗旨,其本質是違反法定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其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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