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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臉識別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涉及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在嚴重泄露人臉信息的情況下,該規定明確允許申請禁止侵犯人格權。應用條件如下:

壹是自然人有證據證明信息處理者正在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隱私或者其他人身權益的行為。

二是不及時制止,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第三,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責令信息處理者停止相關行為。申請條件主要表現在有證據證明該行為已經發生且存在不制止將造成重大損害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體現了確定性、及時性、風險性和權威性的特點。

這種禁止侵犯人格權的規定,為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失提供了法律保障。該條款中禁止侵犯人格權的規定,也為即將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審理涉及個人信息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多個信息處理人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自然人主張多個信息處理人根據過錯程度和損害結果大小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符合民法第1168條、第1169條第1款、第1170條、第1171條規定的相應情形,自然人主張多個信息處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信息處理者利用網絡服務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的,適用民法第1195條、第1196條、第1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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