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或電話送達屬於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電子手段進行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采用電子送達應當按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必須征得受送達人的同意,未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依職權使用這種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僅適用於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傳遞的具體方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可以確認收件人能及時收到。
擴展數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告可以張貼在本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因此,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有三種傳統的發布公告的方式:
1,法院張貼公告;
2.在收件人原住所張貼公告;
3.在報紙上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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