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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關於學校的法律?

《治安管理法》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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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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