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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任法官、檢察官實行律師執業的若幹規定

法院法官離任或者退休後可以執業,但在離任或者退休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離任後,不得擔任原審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職人員律師職業的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職並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離職包括退休、辭去公職、免職、辭退、調動等。

本意見所稱律師是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和兼職律師(包括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是指不以律師名義執業,但就相關業務領域或者案件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論證,或者代表律師事務所開展協調、業務拓展等活動的人員。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行政管理人員,是指受聘於律師事務所從事文秘、財務、行政、人力資源、信息科技、風險控制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的人員,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原工作人員,除由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或者辯護外,終身不得擔任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壹條* *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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