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得攜帶管制刀具。
攜帶管制刀具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變化引起的身心失衡以及自我意識的發展與其社會地位的矛盾引起情緒上的對立,導致其情緒不穩定,情緒易怒,沖動性強,自制力差。所以攜帶管制刀具更容易對社會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所以未成年人不允許攜帶管制刀具。
二、控制工具的規定
對壹些刀具的管制,關系到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等相關部門,關系到壹部分人的生產生活。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暫行規定》和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加強領導,認真貫徹落實。公安、輕工、商業、供銷等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和清理。管制刀具的庫存,零散武器的收繳,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並做好生產廠家、車間、經銷商店的發證、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