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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04年)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TenthNo。19)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於2004年6月3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二十五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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