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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與補償

規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與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加強對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指導,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解釋》共23條,規範了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受理、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經營、森林碳匯等新型擔保、公益林管理、森林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與補償等內容。《解釋》加強了市場規則的統壹,明確了林地林木交易和受理糾紛的規則,規定當事人因作為物權變動事由的民事行為,對林地林木的權屬和內容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同時明確,當事人因行政機關作出的林地確權登記有爭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以未辦理審批、登記、備案、審核等手續為由主張林業經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獲得相關權利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責任進行救濟。

此外,《解釋》明確了公益林的經營利用規則,規範了林業碳匯交易規則,豐富了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規則。其中,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森林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通過補種樹木、恢復植被、恢復林地土壤性質、釋放相應生物種群等方式承擔修復責任。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人承擔的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受損森林資源在調節氣候、固碳增匯、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面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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