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有建築物和構築物是在《總體規劃》頒布前已經建成或正在建設的。雖不符合後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政府認可,相關權益依法保護;
3.因為這些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法規定,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擬建項目不得改建、擴建,即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政府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所以國土局不得批準,規劃局也不得批準。
因為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開工到竣工備案都要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把關,有壹套完善的程序,工程建設的行政管理采用施工許可證制度,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才能開工建設,而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是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建設項目和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前提,或者說土地要招拍掛必須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由於國土局和規劃局相互制衡,國土局和規劃局都無權單方面改變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