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每個人都要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事實上,規則是我們用來處理我們對具體行動結果的無知的壹種手段;此外,我們對這些規則的重視不僅基於它們致力於防止的可能傷害的數量,而且基於傷害的可能性(如果規則被忽視)。這兩個事實說明,只有長期遵循這些規律,其作用才會發揮出來。基於此,我們可以說,行為規則應該有助於壹種秩序的構建,個人應該遵守這些規則;個人利用這些規則來實現自己的目標,而這些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建立這些規則或有權修改這些規則的人所不知道的。就像法律領域發生的事情壹樣,如果當局刻意制定某些行為規則,只有當這些規則成為個人計劃的基礎時,它們才會發揮作用。因此,通過實施行為規則來維持自發秩序的做法必須始終以長期結果為目標;無疑,這種行為規則與那些服務於朋友特定目的的組織規則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因為這樣的組織規則必須從根本上針對可預見的短期結果。再者,上述兩種規則的差異也導致了行政官員與法官或立法者的明顯區別:行政官員必須關註具體的、已知的結果,而法官或立法者則應關註壹種抽象秩序的維護,而不管具體的、可預見的結果。
上一篇:公司調動算不算辭退?下一篇:漢高祖制定了哪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