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項目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單體建築方案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明確住宅區內值班室、警務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
住宅組團門口應設置保安值班室,建築面積控制在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壹層。
居住區級以上住宅區應設置警務室,建築面積控制在15平方米,壹層。第五條居住組團建設,應當在居住組團外圍設置美觀、實用、通透的圍墻。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設置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閉路監控系統和樓宇對講系統,有條件的應當設置電子報警系統等公共安全防範設施。公共安全設施應當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七條已建成使用的原有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第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