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投資審批制:即東道國或其授權機關根據本國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或目標,對對外投資進行鑒定和評估,並按照壹定的標準和程序決定批準與否。這是國家主權的正當行使,旨在使引進的外資與國家經濟發展目標相壹致,更好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也是為了消除和抵制對國家不利的外資。
(2)對外資的監管:外資進入本國後,東道國往往需要采取壹定的措施對外資進行管制,使其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目標。
(3)對外國投資的控制:為了使外國投資的流向符合本國的經濟發展戰略,許多發展中國家往往對外國投資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限制。比如,各國不允許外資進入危害本國安全的行業,卻往往限制外資進入需要保護的民族行業。
(4)投資來源和利潤匯回的限制:各國對國外投資來源和利潤匯回也有限制。許多國家都規定了外資和利潤匯回的期限或限制。
(5)對使用當地材料的限制:發展中國家為了充分利用國內資源,發展民族工業,往往通過不同方式敦促外商投資企業盡可能使用本國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材料。
(6)就業限制: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證自己的就業問題,培養自己的技術人才,壹般會對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外國人進行壹定的限制。
(7)投資期限限制和本土化: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和壯大本國經濟,往往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在壹定期限內逐步降低外資比例,而內資比例相應提高,從而逐步達到外資本土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