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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與相鄰部門法的區別

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有很多本質區別:(1)主體不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國際私法的主體基本上是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才能作為壹般的私人法人從事跨國商事活動,才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系的主體。(2)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壹般不涉及自然人才的婚姻、撫養、繼承等法律關系;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的適用、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國際民事訴訟的規範。(3)調整方法不同。國際經濟法法律規範的性質是實體規範,可以直接調整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國際私法的法律規範基本上是沖突規則,不能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解決其爭議。(4)法律淵源不同。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是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業慣例和其他國家國內法中的涉外經濟規則。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範和為數不多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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