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財產可扣押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國際貿易還要考慮以下因素:1,司法環境的好壞。另壹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國外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2.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中國壹方當事人在國內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考慮對方是否在中國有財產,以方便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應考慮對方當事人所在國的法院。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參加雙邊或多邊司法互助協議,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的判決,否則壹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壹國得到承認和執行。3.訴訟費用水平。相比較而言,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方便,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去國外打官司,有不了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費用高(尤其是經濟發達國家)等劣勢。因此,訴訟標的較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在被告所在國的法院訴訟,金額較小的案件更適合在我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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