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第壹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第壹百零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壹百壹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壹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