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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國家地鐵條例

法律分析:2065438+2008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意見》(國辦發[2065 438+08]13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主要內容為***7章56條,包括總則、基本運營要求、運營服務、安全保障、應急響應、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1)夯實行業管理基礎。樹立“規劃建設是為了運營,運營服務是為了乘客”的理念,落實《意見》中“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中設置運營服務專篇”的要求,從車站設施、設備兼容、網絡連接等方面細化運營服務專篇內容,理順運營與初步規劃的銜接。明確員工管理、設施設備準入、運維管理、潛在風險管控等相關要求。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信息統計分析系統,確保相關信息逐級及時報送。(2)提升運營服務能力。基於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高品質出行的需求,建立可操作的服務質量承諾制度。(3)加強安全保障。明確了在保護區內作業的相關程序要求,要求作業單位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控。(4)加強應急能力。要求運營單位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的應急預案體系。

法律依據: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第壹條,為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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