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二十壹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履行職責,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為主要語言。
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規定,決定當地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語言和招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