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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有什麽規定?

法律對開發商的土地使用年限有明確規定:如果是居住用地,使用年限為70年;如果是工業用地,使用年限五十年;用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的,使用年限為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的,使用年限為四十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壹)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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