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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貸款管理通則

法律分析:國內外匯貸款能否結匯取決於資金來源。根據文件編號125和《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9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出口押匯以外的境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根據《跨國公司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4]36號)規定,境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成員公司委托貸款子賬戶內的資金可以進行結算。其中,境內外匯主賬戶內的資金可以隨意結匯。

法律依據:《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6 54 38+0]362號)精神,使北京試點工作順利規範開展,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的所有北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境內外匯貸款是指已登記的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經營範圍包括:經批準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進行債務人定期登記(此前已進行定期登記的銀行可繼續進行),並逐壹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註銷債務人登記;二是中資試點銀行可以直接開立或撤銷自己的境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均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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